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 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阳光操作,以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条件为基础,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环节和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 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同时,建 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各学院成立以学院院长为组长,学工副院长、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资助专员(学工秘书)、教学秘书、党委专职副书记、年级主任、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班级(或专业、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 各学院以班级(或专业、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干 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工作。学生代表由学生干部和其他学生组成,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实行回避制度,即申请人原则上不能作为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班级(或 专业、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年级)范围内公示确认。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3.生活俭朴,具有诚信品质和感恩意识。
(二)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分类条件:
1.家庭经济收入能够负担在校学习的一部分学费和住宿费,能够 保障基本生活费用,且本人在校期间生活相对其他一般同学较为困难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2.家庭经济收入无法负担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所在地地处偏远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家庭人均收入明显低于本地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
(2)父母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收入微薄的;
(3)因多个子女同时就读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4)单亲家庭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家庭经济收入无法负担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户家庭学生);
(2)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户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边缘人口;
(5)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6)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7)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8)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9)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10)经残联确认的残疾人子女;
(11)经扶贫部门确认边缘易致贫学生;
(1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1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1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因患罕见病加重困难家庭负担的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认定资格,已在资助之列的,终止资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2.休学、留级或退学及自费出国的;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不当消费行为的,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4.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提前告知。学校通过线上线下多途径和渠道,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登录“江科”公众号,填写家庭经济情况的相关信息,并下载填写《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交至班级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
第十三条 认定审核。班级(或专业、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江西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结合国家下发的1至14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确定班级(或专业、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档次,报所在学院进行审核认定,并在学院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结果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 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档次情况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做好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归档工作。
第五章 认定时间
第十六条 每学年秋季开学时,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3-4月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微调动态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院长抓好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和电子数据库,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的变动情况,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九条 学校设立监督电话:0791—88137882、88136828(学生资助管理中心)、88138884(党(校)办)、88136156(校纪检办)。在评选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学校监督电话进行意见反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