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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版)

2022年02月25日 20:51  点击:[]

江西科技学院学生

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生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西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就读的所有学生请假销假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利、严格程序、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学工处负责学生请假销假管理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学院负责学生请假销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请假类型

第五条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和公假三种。

1.事假:因学生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2.病假:因学生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3.公假:因学校有关部门委派参加校内外竞赛、会议、培训、活动等需要请假的。

第三章    请假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和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书面请假的,可事先用通信方式请假,事后及时办理书面补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学生因病请假的,应当出具校医院诊断证明或者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书、病假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学生因事请假的,应当提供请假事由的证明材料。学生因事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

第九条  学生因学校、学院委托办理公事,或者参加校内外竞赛、会议等活动需要请假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进行线上申请(云之家通用审批),请假时长三天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抄送学工处、教务处备案;大于三天或单次在30人以上(含30人)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学工处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抄送学工处、教务处备案。学生因公请假,应当遵循“非必要不请假”原则,用人单位需正确贯彻第二课堂教育理念,在学生学业之余安排参加活动。

第十条  学生事、病请假办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学生请假须填写《学生请假审批表》,并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同一事由连续多次请假的,须按累计请假天数履行审批手续。

(一)请假时间为半日(含半日)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

(二)半日以上至七日以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院长审批;

(三)请假时间为七日以上至三十日以内,由辅导员、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学工处审批并备案。

(四)请假时间为三十天以上,由辅导员、学院院长、学工处处长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并报学工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前后,不得提前离校或者延迟返校。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或者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当前学期三分之一时间,超过三分之一学期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批准的请假期限内按时返校,若请假期限届满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获得批准的,视为旷课,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续假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销假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时间届满后,应及时向班级辅导员履行销假手续。同时请假时间为30日以上的,应当在请假时间届满后3日内,由本人填写并提交《江西科技学院学生销假审批表》书面销假手续,报送学院、学工处审批。

第五章   请假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申请表、请假证明等材料,学院应当记录和存档,同时班级辅导员应及时向任课教师沟通班级学生请销假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获得批准自行离校或者擅自离校的;

(二)请假时间届满,回校后未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的;

(三)请假时间届满后不能按时返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被批准的;

(四)虚构请假事由或者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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